今天上午,中国网从教育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教育部部长周济于近日签署21号部长令,颁发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规定》适用于对接受普通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实行。新《规定》自2005年9月1日施行。
在此之前的10年时间里,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90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1995年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10年间,我国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发生了深刻变革和巨大发展,对教育观念、体制、制度等产生了深刻影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新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教育部根据《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新时期国家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结合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针对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高等教育的管理经验,经过多年起草、修改、论证,将原来的两个规定合并修改为新《规定》。
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长林蕙青介绍了新《规定》的主要变化:
第一, 新《规定》体现了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强化高校育人功能,强化了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品质规范在高校学生成人成才中的作用。强调了爱国主义思想和公德意识,并增写了鼓励学生为国服务,应征入伍,入伍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的政策规定。
第二, 新《规定》固化教学改革经验,鼓励和引导高校建立并实施学分制、主辅修制、跨校修读制等新的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管理制度。
增写了“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科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发给辅修证书”,增写了“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等规定。
第三, 确立了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新规则。明确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增加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专章,明确了学生所享有的6项受教育权利和应当履行的6项义务,为学校和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为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明确了行为准则。
对学生处理和违纪处分标准更加明确清晰。取消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行为特征不确定的处分规定,代之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行为特征比较清楚的、易于判断的法律标准、纪律标准、学业标准、疾病标准。这些规定将有助于减少学校处分行为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
对学生违纪处理程序更加规范。如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增设了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如规定“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辅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这些新的规定也把学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取消了与目前国家基本法律不一致的特殊规定。如关于学生能否结婚的问题,也将根据国家《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执行。此外,新《规定》更加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取消“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 的规定;改写“精神病、癫痫病须退学”为“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应予退学”,开除学籍“不发学历证明”为“发给学习证明”等等。
第四, 扩大了高校依法办学的自主权。给予高校以教学管理自主权为核心的多项自主权,给予高校根据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学特色创新管理制度、更好地激发学生学习活力和激情的管理空间。主要是:授权高校自主确定学习年限,明确提出“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自主确定具体学习标准和成绩评定方式,明确提出“学生学期、学年所修课程或应修学分数以及重修或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补考,由学校规定”;自主决定学生调整专业,国家对学生转专业不再作出具体规定;自主管理学生学籍,国家对于学生休学的具体条件、程序等不再做出规定,明确提出“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五, 新《规定》针对当前突出问题,强化了相关管理。对作弊、学费缴纳、网络使用、从事非法商业活动、住宿管理、转学、学历证书颁发等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规定。新《规定》针对考试作弊屡禁不止的问题,增写考试作弊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可予以开除等规定。此外,增加“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增写转学不得从“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要求;针对高校招生不规范和学历证书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增加“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要求。
林蕙青司长最后说,共6章、69条的新《规定》集中体现了 “德育”、“人本”、“规范”的精神和核心理念。它在合理继承的基础上,突出地体现了科学化、法制化、人性化和个性化的现代学生管理的总体趋势,是我国高校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学生管理的依据,也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创新的新起点。
在此之前的10年时间里,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90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1995年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10年间,我国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发生了深刻变革和巨大发展,对教育观念、体制、制度等产生了深刻影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新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教育部根据《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新时期国家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结合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针对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高等教育的管理经验,经过多年起草、修改、论证,将原来的两个规定合并修改为新《规定》。
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长林蕙青介绍了新《规定》的主要变化:
第一, 新《规定》体现了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强化高校育人功能,强化了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品质规范在高校学生成人成才中的作用。强调了爱国主义思想和公德意识,并增写了鼓励学生为国服务,应征入伍,入伍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的政策规定。
第二, 新《规定》固化教学改革经验,鼓励和引导高校建立并实施学分制、主辅修制、跨校修读制等新的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管理制度。
增写了“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科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发给辅修证书”,增写了“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等规定。
第三, 确立了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新规则。明确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增加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专章,明确了学生所享有的6项受教育权利和应当履行的6项义务,为学校和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为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明确了行为准则。
对学生处理和违纪处分标准更加明确清晰。取消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行为特征不确定的处分规定,代之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行为特征比较清楚的、易于判断的法律标准、纪律标准、学业标准、疾病标准。这些规定将有助于减少学校处分行为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
对学生违纪处理程序更加规范。如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增设了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如规定“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辅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这些新的规定也把学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取消了与目前国家基本法律不一致的特殊规定。如关于学生能否结婚的问题,也将根据国家《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执行。此外,新《规定》更加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取消“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 的规定;改写“精神病、癫痫病须退学”为“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应予退学”,开除学籍“不发学历证明”为“发给学习证明”等等。
第四, 扩大了高校依法办学的自主权。给予高校以教学管理自主权为核心的多项自主权,给予高校根据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学特色创新管理制度、更好地激发学生学习活力和激情的管理空间。主要是:授权高校自主确定学习年限,明确提出“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自主确定具体学习标准和成绩评定方式,明确提出“学生学期、学年所修课程或应修学分数以及重修或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补考,由学校规定”;自主决定学生调整专业,国家对学生转专业不再作出具体规定;自主管理学生学籍,国家对于学生休学的具体条件、程序等不再做出规定,明确提出“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五, 新《规定》针对当前突出问题,强化了相关管理。对作弊、学费缴纳、网络使用、从事非法商业活动、住宿管理、转学、学历证书颁发等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规定。新《规定》针对考试作弊屡禁不止的问题,增写考试作弊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可予以开除等规定。此外,增加“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增写转学不得从“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要求;针对高校招生不规范和学历证书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增加“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要求。
林蕙青司长最后说,共6章、69条的新《规定》集中体现了 “德育”、“人本”、“规范”的精神和核心理念。它在合理继承的基础上,突出地体现了科学化、法制化、人性化和个性化的现代学生管理的总体趋势,是我国高校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学生管理的依据,也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创新的新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