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特点和理论突破

时间:2003-11-05浏览:6设置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这个《决定》同10年前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我们党提出的其他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文献相比,有什么突出特点,有哪些大的突破?这是人们关注的问题。

    据一位参与《决定》起草工作的同志介绍,《决定》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任务和指导思想,特别是提出要按照“五个统筹”的指导思想来深化改革,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这是总结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的经验,适应新形势、新阶段的任务提出来的,也是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来的,是这次确定改革目标的重要出发点。这也是《决定》最大最为突出的特点。

    这位同志认为,《决定》有两大理论上的创新,这两大创新也是我们党在理论上的两大突破。第一个突破是在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上,《决定》提出了混合所有的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个理论观点是对改革开放实践经验的总结,是继十五大提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多样化之后,我们经过实践探索所取得的重大认识成果。它标志着我们党在所有制问题上认识的深化。

    《决定》的第二个突破,是提出建立现代产权制度问题。《决定》把要建立的现代产权制度概括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16个字。现代产权包括了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内容。这一理论突破适应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真正实现产权清晰的要求,同时也为推进企业重组和产业结构重组提供了理论指导。它的意义不仅在于可以使国有企业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而且还在于可以更为有效地保护私人财产。因为,现代产权制度明确了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一样是受保护的对象。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将推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巩固。(资料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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